凡經營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販賣業者,於製造、販賣前應向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製造業、販賣業藥商(局)許可執照,設立貯存藥品倉庫者須申請報備。 藥事人員凡從事藥師業務者應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申請文件及內容補正期限如下: 一、申請文件及內容經本局(所)審核符合者,由本局(所)進行實地場勘(醫療器材販 賣業藥商得免附現場勘查紀錄表);不符合者應檢附理由函文通知申請人限期 於 14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二、 實地場勘符合規定者由本局(所)核發設立許可;未符合者函文通知申請人限 期於 30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
申請執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執照得撤銷或廢止之: 甲、 未檢附本須知要求之各類執照申請應備文件。 乙、 檢附之文件內容經查證為不實、虛偽或偽造者。 丙、 現場勘查紀錄評定不合格者。